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政府正式公开征求《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优良电动汽车使用环境。
总体要求要做到应装尽装
(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小区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二)大力推进存量小区充电设施改造按照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政府组织引导推进存量小区公用桩建设改造,2021年,聚焦“11+2”中心城区实施一批存量小区公用桩建设项目;2022年,“11+2”中心城区具备建设条件的存量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2025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存量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2025年,力争存量小区固定车位实现自用桩“应装尽装”。
管理方式按照区分管理:
(一)存量小区公用桩政府根据电动汽车推广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存量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高标准遴选3-5家充电运营商,组织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统建统管”)。
(二)存量小区自用桩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支持经遴选的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三)新建小区配建桩新建小区建设单位按照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后增设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方式可参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安全管理执行“谁所有,谁负责原则”:
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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