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充电桩补贴政策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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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6—2018年建成并具备且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统筹省市资金按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2019—2020年,补贴标准退坡20%。
关于调整完善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东新汽办〔2019〕3号)
  • 2019-08-13 08:49:0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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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以及《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东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标准

20172020年,对符合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标准,其中:对20172020年在我市购置使用且符合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50%安排地方购车补贴。对20172018年在我市购置使用的纯电动物流快递车辆和201911日—2019625日期间纳入我市示范项目的新增物流快递车辆,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30%安排地方购车补贴。各级财政(含国家、省、市)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获得各级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总额加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60%。

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车辆补贴标准,必要时另文明确,我市尚未明确地方购车补贴标准的车辆,将不予安排地方购车补贴。

二、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20162018年建成并具备且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统筹省市资金按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千瓦;20192020年,补贴标准退坡20%

三、其他事项

(一)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本通知明确补贴标准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购置补贴,以及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建设补贴。

(二)申请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的具体要求,按照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纯电动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及《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85463号)、《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东发改〔2018540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细则》(东发改〔20192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东莞市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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