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停车场充电桩配置比例不应低于30%,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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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领域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如下:


(一)在公共设施配套停车位、城市更新项目、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保障社会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二)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桩配置比例不应低于30%,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三)当居住、商服、新型产业等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万m2时,应配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100m2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桩)。

(四)全市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应同步配套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固定式公交首末站应合理增设充电设施,一体化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

(五)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现状停车设施及内部空间应改造规划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一站式”解决物流车辆基本充电停放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六)环卫车辆现有停放场地应配套建设分散式充电设施,保障道路清扫类环卫车辆基本充电需求。

(七)统筹重大项目工地及余泥渣土受纳场分布情况规划建设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实现泥头车等工程车辆生产运营和充换电停放场景相衔接。

(八)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为物流车、环卫车和工程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深圳拟规定停车场充电桩配置比例不应低于30%,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原文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充换电设施供给结构,提升充换电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效率,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要求,我委编制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8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收,联系电话:88128247(邮编518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sznyc@fgw.sz.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效率,鼓励充换电商业模式创新示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换电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用能服务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换电站地面构筑物、充换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 充换电设施分类

充换电设施包括各类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

(一)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工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配置的公共充电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企事业单位、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场站、综合车场、物流集散地、环卫设施用地等规划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设施,指个人用户在长期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指为可换电的特定新能源汽车以更换电池方式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

第四条 适用对象范围

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原则

按照“系统完备、适度超前、安全可靠、智能绿色”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编制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力设施规划、路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第六条 需求预测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全市机动车保用总量、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增长规模和充换电技术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研判,科学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

第七条 规划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执行《深标》规定的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和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和配置要求,逐步提高新建住宅小区(含城市更新)、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各领域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如下:

(一)在公共设施配套停车位、城市更新项目、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保障社会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二)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桩配置比例不应低于30%,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三)当居住、商服、新型产业等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万m2时,应配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100m2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桩)。

(四)全市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应同步配套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固定式公交首末站应合理增设充电设施,一体化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

(五)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现状停车设施及内部空间应改造规划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一站式”解决物流车辆基本充电停放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六)环卫车辆现有停放场地应配套建设分散式充电设施,保障道路清扫类环卫车辆基本充电需求。

(七)统筹重大项目工地及余泥渣土受纳场分布情况规划建设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实现泥头车等工程车辆生产运营和充换电停放场景相衔接。

(八)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为物流车、环卫车和工程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第八条 用地规划

充换电设施新建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应符合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统筹辖区重大项目建设、城市更新改造及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变化情况,对利用临时用地建设且不符合规划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稳妥推进其逐步退出。

第九条 供电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研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用电需求和建设时序,加快用电紧张区域配电网规划建设,积极推动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充分保障供电需求。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 设计要求

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

新建充换电设施项目,应在项目所在辖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第十三条 规划许可

(一)在国有已出让建设用地的独立地块上新建(改扩建)充换电设施项目,不增加建(构)筑物面积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新增建(构)筑物面积,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在国有未出让建设用地的独立地块上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在项目所在辖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

(一)涉及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市政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充换电设施,在所在辖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不涉及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扩建)或者涉及但建设规模小于限额规定的充换电设施;个人长期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宅小区、单位等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在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的备案受理单位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

(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能力要求》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

(二)对于《深标》配建的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运营方案,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能力要求》明确建设运营主体,将建设运营方案报辖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提高建设、移交、运营一体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建设验收

(一)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重点确认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换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二)充换电设施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政府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与行业标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安全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能力要求》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接入市级平台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管理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二)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设备运行管理、充电过程监控与报警处理、安全风险预警、充电信息安全防御、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等功能,平台数据保存1年以上。

第十九条 运营信息登记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对投入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办理运营信息登记。

(一)充换电设施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技术确认验收、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材料),在市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办理运营信息登记。

(二)投入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若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在市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及时更新运营信息。

(三)自用充电设施向所在地物业服务单位报备登记设备使用信息,物业服务单位定期报送至所在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第二十条 运营终止

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报备。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运营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上岗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日常运行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每月开展电气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加强设备设施维护管理,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代为维护管理。

(三)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长期闲置或故障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具体的监督方式通过合同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置措施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和设备故障等。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物业服务单位和供电企业应配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技术创新

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新建充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级快充和车网互动项目,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优化停车充换电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户体验。

第二十六条 优化运营服务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停车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合作,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开发充电停车位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车辆识别等功能,避免充电车位的无效占用,提升充电车位的使用效率。

(二)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加强与电网、物业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强商业模式合作,支持建设光储充放和车网互动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纳。

(三)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受理和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物业服务单位应配合加强充电车位规划与管理,提升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四)充换电设施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为管理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为安全增加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业自律

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现对充换电设施运行情况监测管理。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深标》要求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和预留要求的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充电设施用地空间。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和充电运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计量强制检定;对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充电设施企业违反价格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依法监督查处。

(四)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出租、物流车、泥头车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场、码头、港口、高速公路城际服务区等交通场所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环卫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社会停车场内公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将社会停车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加强社会停车位管理,提升社会供充电车位使用率。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公用(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将住宅小区停车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加强小区停车位管理,保障小区业主停车充电需求。

(八)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在所辖国有企业、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九)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所在辖区内其他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等管理。

(十)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部门分别负责充换电设施(站)的消防、防雷等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督促充换电设施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日常运营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例行安全检查

市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企业限期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充换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第三十一条 保障处置措施

市发展改革、市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委、机关事务、消防救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充换电安全生产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充换电设施企业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履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众监督举报

社会公众可以“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市安全监管管理部门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行业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简化规划审批

(一)个人长期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宅小区、单位等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既有充换电设施(站)实施改扩建,无需重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三)按照《深标》规划配建的充电设施、城市新建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四条 落实用地保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中,应依法落实充换电设施配套用地规划和空间预留。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建设的充电设施可以短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保障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应将车辆充电需求纳入到全市配电网规划建设中,为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提供技术支持。针对不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环境制定供电保障方案,简化规范报装手续,提供便利高效的用电服务。

第三十六条 财政支持

积极发挥财政补贴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差异化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开展新一代超大功率柔性充电技术、智能有序充电技术、车网互动技术、光储充换综合能源示范试点,支持优势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适度提升行业集中度。

市财政部门应充分保障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年度工作经费。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其他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二)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独立占地规划建设的大型独立的充换电站、专用场站停车场内规划建设的充换电站。

分散式充换电设施,是指依托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分散式充换设施,以单个停车场为单位的充换电站。

(三)充换电设施企业,是指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换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自 2022年 X 月 X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流程图

2.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信息登记表

3.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能力要求

4.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指引

5.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验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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