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3号)和《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深委字〔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设施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本区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其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统筹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协调推动相关建设工作;负责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长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区域分布、类型结构等,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区域差别”的原则,开展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研究,推动逐步形成以既有停车场(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以新建独立占地充电站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
第六条 新建的住宅区、商业服务业建筑、公共停车场等原则上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第七条 鼓励已建住宅区、商业服务业建筑、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等场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设施。
鼓励充电设施与其它设施共建,通过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鼓励通过实行差异化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降低充电设施闲置率,缓解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供需矛盾,切实提升充电设施利用效率。
第八条 合理引导、控制在交通严重拥堵、高密度住宅区及供给饱和等区域新建独立占地的专用充电场站,确有必要建设的,应当提前做好公众意见征求、交通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对选址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
第九条 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农用(耕地)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区域内建设充电设施,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一)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消防安全和防雷安全的要求,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
(三)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充电设施安装位置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的场所,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程序要求:
(一)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出租车快速充电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可参照《关于加快推动我市出租车快速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按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予以审批。
(四)凡在本区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需办理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五)充电设施建设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301个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审批。
(六)建设单位按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和《罗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到充电设施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依法应当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手续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确认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防雷、计量和供电等手续,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
上述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一)罗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备案表;(详见附件2)
(二)具备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营技术规范要求的现场核查报告;
(三)核准备案、消防、防雷、计量、供电、市监等相关业务办理证明文件;
(四)建设单位与提供场地的物业产权单位、产权人或经产权主体同意申报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协议中要明确双方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五)建设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建设单位对罗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备案表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各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充电设施备案情况通报区发展改革局和区应急管理局。
第十四条 投入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可按市级相关支持政策提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对符合我区布局规划要求,实现分时段共享服务的充电站点、实现错峰错点充电的车辆予以财政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单位与合作方必须在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明确双方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科学的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专门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月应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同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检查。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恶劣天气、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扩展、对时等功能。
第五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一)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在住宅区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区属国有企业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负责所管物业或本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在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泥头车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罗湖区交警大队负责本辖区在经营性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在区属公园内部非经营性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除《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市属单位和上述区属单位安全监管范围外,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内其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社区工作站如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报告,所属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限期整改,并将结果通报区发展改革局和区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设计审查。
罗湖供电局负责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并为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罗湖区交警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罗湖区交警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他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每季度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区发展改革局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区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
第二十六条 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监控系统应具备与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进行通信的能力,并按要求对接。
第六章 保障和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罗湖区交警大队、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罗湖供电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他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成立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动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认真分析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第三十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25666000应急管理电话、82201625信访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举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负责协调处理和回复。
第三十一条 负责充电设施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检查3次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其采取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二条 管理和监管用语的含义。
(一)行业管理部门,是指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部门。
(二)行业监管部门,是指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管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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